新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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