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小巨人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属于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在有效期内,不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属于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属于高技术服务领域的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收入应在500万元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50%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在10%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有相应的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激励等机制和制度;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如下标准: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领域的企业,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10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3%;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2.5%。
高技术服务领域的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的不低于4%;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低于3%。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他专有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主营业务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包括已获授权的核心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新产品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标准等。
(五)申报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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