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瞪羚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企业,企业最近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4亿元。
(二)增长率指标(满足其中之一):
1.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2.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以上。
3.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三)创新能力指标(同时满足):
1.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4%、3%。
2. 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1项(含)以上,或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含)以上,或近三年获得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总数在6项(含)以上。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3.科技创新平台: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4. 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 研发制度: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完善,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第五条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