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申请省级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运营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器应具备技术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专业型孵化器还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
(三)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团队,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运营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或创新创业导师;
(四)孵化场地相对集中,一般不得超过3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场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五)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型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六)拥有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七)已申请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在孵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20%,或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比例不低于10%;
(八)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孵化器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