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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创新型中小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须先申报并经评价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无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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