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当满足《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5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1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使用5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10位且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5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2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2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1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