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设计中心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为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两类。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浙江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企业信用等级良好以上。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四)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年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值1亿元以上。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较好的信誉,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业设计师以上职业资格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服务制造企业10家以上。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万元。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