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
一、数量限制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仍实行限额申报,市级限额6名,其中国家创新型城市限额10名;县(市、区)级限额2名,其中18家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地区限额4名。
二、受理条件
(一)制造业企业:
1、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2、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或欠发达地区不低于1亿元;
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4、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总数不低于50人,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30人。
(二)建筑业企业:
1、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运行一年以上;
2、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
3、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4、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应少于50人。
(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1、企业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一年以上;
2、文化创意产业和商务服务类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信息和软件服务业、电子商务、研发设计服务类企业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服务营业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少于50%。
三、禁止性要求
(一)制造业企业:
1、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2、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3、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5、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二)建筑业企业:
1、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2、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3、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5、所在企业挪用财政扶持资金的;
6、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1、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2、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3、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4、在认定前两年内,因企业责任造成服务对象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服务对象对企业服务(产品)有重大有效投诉的;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