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申报企业应被评价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非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申报企业应满足《梯度培育暂行办法》和《梯度培育实施细则》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
(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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