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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6.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7.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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