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
1.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2.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以上。
4.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
6.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7.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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