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是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就业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该办法明确了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规定了资金的扶持对象、适用范围、扶持方式以及受理与审核程序等内容。通过这一管理办法,前海合作区旨在构建一个高效、透明的资金支持体系,以吸引和培育更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海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是指为支持前海产业发展,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产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前海合作区现代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公共服务、现代海洋等产业领域,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
第四条产业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引导、预算控制、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发挥产业引领集聚效应。
第二章 资金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满足前海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等。
第六条前海管理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产业专项资金:
(一)行业专项,围绕前海重点产业的发展,促进行业生产要素流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设立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前海产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社会发展等领域;
(三)深港合作专项,支持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及国际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重大合作项目以及合作交流推广活动;
(四)人才发展专项,支持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服务以及人才载体建设、人才创新发展;
(五)根据前海产业发展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项。
第七条 严格控制产业专项资金的数量和规模,不得因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产业专项资金。各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避免交叉,同一性质的产业专项资金应集中归口管理。对单个支持对象的最高支持金额实施限制,同一支持对象原则上不能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第八条 产业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九条 产业专项资金的存续、调整、撤销应实行动态管理。产业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存续期限届满不再续期或者在存续期内废止的,不再安排资金预算并做好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对于政策到期后,因兑现有效期内政策仍需安排预算资金的,应做好衔接工作。
第十条 产业资金原则上以事后资助为主、事前资助为辅。采用事前资助的,应当与支持对象签订支持协议。
产业资金采用财政资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和参股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按照产业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制定申报指南(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知)应当明确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项目分为核准类和评审类。
核准类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二)项目支持的标准或比例明确、依据明确且可量化;(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权。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为评审类项目。
第十三条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产业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审核项目申报,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
第十四条 经前海管理局审核通过的支持项目,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确因保密需求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实名异议,前海管理局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前海管理局对产业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申报单位须按要求接受监管。需要验收的事前资助项目,前海管理局按照支持协议,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 预算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结合年度财力情况,提出产业资金年度总限额和各产业专项资金分项限额,产业资金实行零基预算,不与往年支出规模挂钩。前海管理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成熟度和轻重缓急,按零基预算要求科学编制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产业资金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前海管理局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不适应当前形势变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产业政策。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海管理局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通过审核的产业资金超过当年产业资金的预算总额,原则上通过预算调整或按适当比例对所有通过审核的产业资金进行同比例调整等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产业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对于兑现上一年产业政策的产业资金,如无客观因素影响,原则上需在6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
第十九条 产业资金应当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报产业资金绩效目标,作为产业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产业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新设立的产业专项资金应进行事前评价,延续性的产业专项资金应开展实施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规范产业资金全过程管理,对政策制定,项目申报、审核、验收,资金分配使用及绩效管理等实施跟踪监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前海管理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机关、社会的监督。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由前海管理局依法开展资金追回并纳入信用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取消其在前海管理局的服务资格,列入前海不诚信主体名单。造成前海产业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前海管理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前海产业资金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上级文件发生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