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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条件要求及深入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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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泰科小编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应巨大的税收利益,一直以来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关注,企业希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地且无后续检查风险,税务机关则显然不希望高新税收优惠太多而影响指标完成,税务机关的立场可以理解,换成我们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会这样考虑,所以企业期待税务机关愉快地接受巨额高新减税是不现实的,复杂的事情需要复杂的方法来解决,越难解决的事情越有含金量。以下是华夏泰科小编带来的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8大条件要求及深入分析解读,希望有所帮助。

1.企业申请认定时需成立1年以上

《认定办法》中“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即申请认定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时间与申请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申报截止日期的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权属人必须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I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II类评价。

(3)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1次。

(4)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1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6)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

(7)说明:

①针对“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定义,很多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时误将国外专利计入相应数量;这里说明的是国外专利仅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的阶段性成果,不能作为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

②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人问题,申请企业在公司名称变更后,其知识产权权属人也需及时进行变更。

③申请企业误认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要有发明专利授权。这里要说明的是,没有I类知识产权也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没有发明专利等I类知识产权,在技术专家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中的分数会相对偏低。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产品(服务)主要竞争优势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2)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说明:

①有些企业认为传统产品不能报高新技术企业。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条件明确为通过关键技术来判断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而不是产品本身是否为传统产品。《认定办法》规定,对产品(服务)主要竞争优势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根据该规定,传统产品也可以是高新技术产品,只要其关键技术符合要求。

②申请认定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定义理解有问题,误认为高新技术产品就是具有专利技术的产品。根据《认定办法》规定,只要对产品(服务)主要竞争优势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属于《技术领域》要求的,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对关键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即为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而且要确保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其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50%以上。

③申请认定企业在判断该企业申报的技术是否符合《技术领域》要求时,误从研究开发项目表(RD表)入手判断。这里要说明的是,判断该企业申报的技术是否符合《技术领域》要求,应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表)的关键技术、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势和技术指标三者间是否存在矛盾性来判断。此外,也可参考申请认定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来选择技术领域。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与当年职工总数的比值。

(1)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进行计算和统计。

(4)说明:

①申请认定企业误认为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计入科技人员。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科技人员的定义,除在职人员外还包括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②申请认定企业对职工总数的定义理解有误。这里要注意的是,凡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以及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都可计入。申请认定企业可参考工资列支名单作为依据。

③申请认定企业对当年职工总数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申请认定前连续3年的科技人员数必须要达到职工总数的10%。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条件,认定前两年不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比例,仅为近1年占比达到要求即可。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1)对最近1年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最近1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说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①申请企业对“最近1年”与“近3个会计年度”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申请认定前3年中每一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必须达到相应要求。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近1年”指企业申请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近3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请认定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因此,研发费用比例的确定与最近1年的销售收入有关,而申请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具体占比要根据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来确定。

②申请认定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理解有误,在计算时误认为是主营业务收入。例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689.3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752.12万元。该企业在2020年申请认定时,误认为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必须要占相应销售收入的5%以上才能申报。这里要注意的是,销售收入应为营业收入,针对上述情况的营业收入为5441.48万元。因此,相应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为不低于4%,而不是不低于5%。

6.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关键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科技支撑条件等资源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4)说明:

①申请认定企业对“总收入”概念的理解有误,误认为总收入即为营业收入。这里要注意的是,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所有征税收入。

②申请认定企业误认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即为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除了产品(服务)收入外,还包括技术性收入。

③对于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否每年都应达到60%以上的问题,《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都没有明确阐述。建议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尽量每年都达到60%以上比例的要求。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4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4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8.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1)申请认定前一年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可参照相应的《安全法》《环保法》等法律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3)说明:

①申请企业对“申请认定前1年”的概念理解有误,误认为是申请前1年,例如,2021年申报,认为是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不能有处罚。这里要说明的是,含申报年,例如,申请认定通知文件为2021年8月1日申请截止,那么应该在20209年8月1日—2021年8月1日不能有上述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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