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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吴江区总部经济实施细则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规〔2022〕1号)文件,对照《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若干实施意见(修订)》文件,对《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细则》涉及区级总部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作进一步修订。

  一、认定标准

  吴江区级总部企业是指在吴江区内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以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方式,履行跨区域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财务结算、集中销售、研发、供应链配置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吴江区级总部企业包括规模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和分类认定。

  (一)直接认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根据行业类型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境内A股上市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总部;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3)上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以及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性总部;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信贷规模达200亿元以上;

  (5)经苏州市认定的苏州市级总部企业;

  (6)经长三角示范区执委会认定的长三角知识创新型总部企业;

  (7)符合吴江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方向的,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重点企业。

  (二)分类认定

  1.规模型总部

  需达到一定规模,拥有区内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2家,并满足以下条件:

  (1)农业总部: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2)制造业总部:上年度营收2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8000万元以上。

  (3)服务业总部:批发零售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 2500万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 1000 万元以上。

  (4)建筑业总部企业:上年度营收20亿元以上,在我区纳税总额1亿元以上。

  2.创新型总部

  符合苏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先导产业和新兴服务业要求的总部企业,拥有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1家,并满足以下条件:

  (1)战略新兴产业及先导产业:符合战略新兴产业类别的(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先导产业指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等),上年度纳入吴江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2)新兴服务业:符合新兴服务业产业类别的(包括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中介、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绿色低碳、文化体育、旅游康养),上年度纳入吴江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

  3.功能性机构

  经母公司(集团)授权,主要从事对吴江区内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服务业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吴江区内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500万元。

  4.投资性公司

  从事实体投资、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上年度在我区税收总额500万元。

  二、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按照初审、复审、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一)初审。企业通过所在区镇向个区镇经发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各区镇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出具初审合格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区发改委。

  (二)复审。区发改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可根据企业情况分别采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并进行信用审查。

  (三)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区政府审定。

  (四)认定。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的总部企业,由区政府办发文认定。

  三、其他

  (一)相关支持标准按照《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若干实施意见(修订)》《吴江区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实施细细则》。

  (二)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兴业态或者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对本地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分公司(机构),在政策支持方面由区发改委提请区委区政府审议决定。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在我区申报的营业收入;在我区纳税总额指在上一个会计年度(按税款所属时期计)在我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和。统计核算口径为申报且法人单位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我区注册的上年度营收超过1000万元的一级子公司,股权关系以上年度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四)同时符合苏州市级总部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

  兑现。

  (五)吴江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实施未尽事宜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苏州市吴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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