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8年1月24日由《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8〕9号)发布,2023年11月20日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3号)第一次修正。
为加大激励、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力度,加快实施百企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18—2022年),打造资本市场“泰州板块”,扎实推进我市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股改上市(挂牌)
1.优先推荐市级产业基金参与企业股改,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
二、加大对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力度
2.拟在境内上市的市区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材料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市级财政一次性再奖励150万元。
3.对成功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区的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4.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市区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5.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80万元。
6.市区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市级财政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7.市区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首发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市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首次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靖江、泰兴、兴化三市的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首发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属地市政府奖励标准3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并首次融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属地市政府奖励标准2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万元。
8.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0.2%,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域外上市企业来本市发展
9.域外上市企业将总部迁入本市区并在市区注册和纳税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四、切实保障上市(挂牌)企业加快发展
10.优先保障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用地。在土地年度计划分配时,充分考虑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对市区拟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产业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11.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引进人才。对市区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引进的熟悉资本市场、精通证券及法律业务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就学、住房补助等方面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最优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4号)执行。
五、附则
1.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申报细则。
2.本政策措施实行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
3.上市(挂牌)企业享受本政策措施后,有股份减持等操作的,应当在本市区进行。
4.企业上市(挂牌)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区的,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5.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区施行。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应当根据本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政策措施。市区2017年度奖励仍按原政策执行。
6.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