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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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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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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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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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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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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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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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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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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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昌恒荣建材有限公司码头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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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港池路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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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昌恒荣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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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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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1200万元,新建1个300吨级干散货船泊位及相应配套设施,砂石吞吐量10万吨/年、水泥吞吐量为1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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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实施后到港船舶生活污水、陆域职工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标准中未规定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在港区排放;初期雨水、码头冲洗废水沉淀后用于道路喷洒抑尘、车辆冲洗等。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水泥和砂石的卸船、堆场、装车粉尘通过水雾喷洒抑尘,水泥筒仓通过高效脉冲反吹式除尘器处理减少粉尘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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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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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工业电装空调压缩机(昆山)有限公司增加不良品回用工艺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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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星辉路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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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工业电装空调压缩机(昆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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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博宏环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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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40万元,对汽车空调用电动压缩机不良品进行分解,部分零部件回收利用,拟回收不良品50t/a,技改后,全厂产品产能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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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清洗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清洗烘干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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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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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南侧、西江路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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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贝色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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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环境(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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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100000万元,年产氮化硅陶瓷基板500万片及构件2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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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清洗废水经1套过滤系统过滤后回用于冷却塔不外排,湿式研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球磨制浆、真空脱泡、流延成型、脱脂排胶有机废气收集后经蓄热式焚烧炉(RTO)处理后排气筒排放,球磨制浆工序的投料粉尘收集后通过水幕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激光切割粉尘经设备配套的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高温烧结清扫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直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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