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申报指南(2020年)》
一、申报要求
申请奖励资金的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项目应在本办法出台后引入顺义区。
(二)该项目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属于顺义区重点鼓励的新能源智能汽车、第三代半导体、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临空经济、产业金融、商务会展、文创旅游、智能制造等领域(不含房地产)。
(三)该项目必须为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的项目。
二、申报主体
《实施办法》中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向顺义区各部门及各属地直接引荐投资方且参与项目洽谈,使目标项目最终在顺义区注册且纳税,并经投资方、属地共同确认的国内外商协会、招商代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机构(不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自然人)。
三、兑现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引进的单个项目为盘活存量资源或仅在顺义区注册的新入区项目,自项目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满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
按照引进项目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区域经济贡献计算,奖励标准:
1、5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5%进行奖励;
2、1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6%进行奖励;
3、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8%进行奖励;
4、5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实现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促进产业发展、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等平台类中介机构引入多个新入区项目,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域经济贡献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奖励标准:按引入新入区项目在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四、申报时间
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12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引进的项目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引进的项目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引进项目的中介机构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申报材料有缺项的。
六、提交材料
(一)《顺义区促进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申报联系人、财务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进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引进项目企业出具的第一个完成财政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完税证明;
(六)中介机构及被引入的项目单位签署的法律责任告知书;
(七)属地出具的《同意申报函》。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
六、项目申报及其他流程
(一)项目征集(2月23日至3月12日)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在顺义网城、投资顺义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征集公告。
(二)属地初审(3月13日至3月26日)
申报单位须在2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属地进行初审。由属地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申报函》。
(三)核验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的项目进入复审环节。
(四)联合复审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函调形式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复审。
(四)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
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报区政府审核,审核通过的奖励项目在顺义区政府官方网站(顺义网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兑现奖励资金。
七、评审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中介机构所引进项目在顺义区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纳税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核对引入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平台类中介机构资质;区金融办负责审核相关中介机构享受我区中介机构奖励情况;区财政局对报审材料进行复核。
八、其他事项
(一)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顺义区其他奖励政策的中介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奖励。
(二)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
(四)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对本公告和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五)联系方式:
顺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小鹏 89498972 许艳婷 89498170 卢 薪 89498932
附件: 附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