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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3年1—7月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综合费率,结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相关要求,现开展本市2023年1-7月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用于对在本市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及时、全面、准确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综合费率的北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领域引导性强、效果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北京地区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房地产、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除外。本年度企业同笔贷款已享受或计划享受中小微企业首次担保费用补助政策的,不纳入本次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范围。

  本次奖补资金采取差额补贴的方式,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1-7月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并合理预期2023年全年贷款金额不超1000万元、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1.8%(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与补贴;对我市融资再担保机构2023年1-7月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和单户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与补贴。

二、申报条件

  申请融资担保(再担保)奖励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在北京地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

  2.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

  3.申报奖补资金所涉及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资金主要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不属于《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范围,以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中新建和扩建范围。

  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

三、奖补方式

  同一户被担保企业在同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多笔业务发生,单户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再担保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单户多笔业务实际融资担保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不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直保业务

  1.对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1-7月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1.8%(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补足至1.8%。

  2.各融资担保机构直保业务补贴资金=Σ2023年1-7月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8%(含)以下补贴资金。

  注:单个担保公司单户项目补贴额大于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时,按1%计算该项目补贴金额。

  其中:

  (1)每笔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收入;单户多笔业务,年化担保综合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融资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3)每笔小微企业直保业务补贴资金=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1.8%-每笔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其中“每笔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0.8%时,按0.8%计算。

  (二)融资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

  (1)对融资再担保机构2023年1-7月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项目补足至0.3%。

  (2)单户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项目补足至0.5%。

  (3)再担保业务奖补资金=Σ2023年1-7月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补贴资金+Σ2023年1-7月单户贷款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补贴资金。

  其中:

  (1)每笔业务承担风险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费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注:单户多笔业务,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费收入/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再担保分险比例*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3)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补贴资金=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0.3%或0.5%-每笔业务承担风险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

四、资金申报要求

  1.请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9月22日前完成本次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并将电子版通过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融资担保专区-经营信息报送入口”或PC端直接访问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信息报送系统(dbbs.smebj.cn)进行报送。

  2.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对报送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某一月份出现数据失实,取消当月所有业务的申报资格。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取消其资金申报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

  联系电话:010-56760875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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