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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3年发布了《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2023年7-12月市外国内展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旨在推动深圳会展业的进一步发展。该计划对在市外国内展会参展的企业提供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和承办费等费用的资助,以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未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资金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国家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

  (2)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市外国内展会;

  (3)2023年7-12月期间组团参加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任务。

  2.参加商务部、广东省商务厅主办的市外国内展会项目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参加由省部级党政机关举办的市外国内展会的,且各产业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的,组展单位须取得对口产业牵头部门出具的支持组团参展意见。

  3.参与组团的参展企业均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且在参展后至申报日期前取得订单合同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4.每个组团参展项目组团参展企业不少于10家,展位数不少于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不低于135平方米,其中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或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展会主办方有具体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5.配套经贸活动应以促进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市场交流合作或推介我市营商环境为主题,参加人数不少于50人,且参加单位中外地单位占比不低于50%。

  6.每个组展单位申请的组团参展项目不超过3个。

  7.展会举办地点不属于我市帮扶合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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