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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科普基地认定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发布了《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科普基地认定配套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旨在支持和鼓励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推动科技创新文化的普及和发展。该指南明确了科普基地认定的标准、配套资助的条件、申报流程和评审机制等关键信息,为有意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的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和操作指引。本文将详细介绍申报指南的核心内容,帮助申报者更好地把握政策机遇,顺利推进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营。

一、政策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号)。

(三)《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光科创规〔2024〕2号)。

二、支持标准、方式及数量

(一)支持标准: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普基地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主体获得多个层级认定的,按照最高层级标准扶持。对被扶持后获得更高层级认定的,给予差额部分扶持。

(二)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属核准类项目。

三、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单位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被认定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的运营主体。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含有防伪标识封面)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打印最新完整版信用报告)。

(五)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认定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六)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深圳市科普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七)承诺书。

(八)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电子材料:第1项材料登录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在线填报,第2至8项材料上传PDF文件至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纸质材料: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请登录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导出带水印编号的所有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壹式壹份,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

五、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网络申报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18时。(注:原则上超过网络申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申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形式审核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按时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9月20日18时。(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纸质材料,成功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请。)

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楼创新综合部562室。

六、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七、办理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创新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科技创新局初步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科技创新局编制拟资助项目并根据资助金额提请分级审定—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八、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核实后将按照区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项目的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举报。

(三)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表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已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未备案或虚假备案的审计报告,我局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区经济发展资金项目,区科技创新局将其列入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项目与光明区其他同类别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政策进行申报;已享受区政府专项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本指南支持范围;本指南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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