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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文字版)

  一、起草背景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是市政府2016年11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到2021年11月到期。近年来,《奖励办法》对于我市科技奖励和科技创新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奖方式有待优化。我市科技奖目前采取的自行申请和推荐两种方式,以自行申请为主,相关部门、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的专业性和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优质项目源和高质量成果发现、挖掘受到限制。2017年至2020年,市科技奖受理量分别是387项、406项、577项和628项,较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差距明显。2017年至2020年,北京市的受理量分别是508项、538项、619项、633项,上海市分别是697项、776项、835项、1121项,广东省分别是720项、726项、673项、710项,浙江省分别是644项、745项、702项、689项。二是授奖总额较少、授奖率较低。目前我市科技奖励办法规定授奖总数不超过124项。上海市、浙江省授奖量不超过312项,北京市不超过222项,广东省不超过185项(拟提高到235项),计划单列市中排在青岛之后(青岛不超过152项);再看授奖率,2019年度、2020年度国家科技奖授奖率分别是19.9%和15.3%、北京市27%和25%、上海市36.9%和25.1%、广东省28.7%和25.4%、浙江省42.3%和43.7%,深圳市授奖率则为19.4%和19.3%。近年来我市创新发展能级大幅提升,各类创新主体数量和质量不断增加,科技奖励在体量上显得不足,支撑力度有待加强。三是与国家、广东省科技奖的衔接度不够。随着国家、广东省科技奖励相关新政发布或公开征求意见,提名制度、奖项设置、奖项定义、评审标准、监督管理等规定和要求相应明确,我市与国家、省的科技奖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衔接,打通提升通道。四是诚信监督机制有待加强。国家和北京、上海等地已经新出台科技奖励诚信监督机制相关规定,我市2020年也出台《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需要在科技奖励制度中补充完善相应内容。

  同时,近年来国家、省出台一系列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包括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2020年10月国务院修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18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等,这些上级改革精神和政策措施需要我市通过修订《奖励办法》加以贯彻落实。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三条,分为总则、奖项设置、提名、评审与授奖、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附则五章。第一章包括第一至四条,规定了目的依据、实施原则、市奖励委组成和职责;第二章包括第五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市科学技术奖奖项、各奖项授予条件、授奖项目总数及各奖项数量;第三章包括第十七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提名制度、提名单位和个人条件资格、奖项评选组织单位工作流程和证书和奖金颁发;第四章包括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奖励经费安排、对被提名人或者组织、提名科学技术专家或者组织和评审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管要求;第五章包括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该办法的兜底条款和生效日期。

  三、政策要点

  (一)加强科技奖励的导向性、公正性和荣誉性。强化市科学技术奖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宣传和表彰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自行申请报奖和推荐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单位提名的制度。提名制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团体的积极性和专业性,突出了科技奖励的学术性,丰富了优秀项目来源。

  (三)扩大授奖名额。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三大奖授奖名额由74项扩大至100项。七类奖项授奖总额由现行的不超过124项扩大至不超过150项。

  (四)放宽青年科技奖年龄。青年科技奖年龄由现行的不超过35周岁改为不超过38周岁,与中国青年科技奖更好地衔接,支持我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争取更高的科技荣誉。

  (五)优化科技奖励项目,整合科技进步奖。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奖的做法,完善科技进步奖成果具备的条件,不再分设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和重大工程三类项目。

  (六)完善标准奖定义,增加团体标准,明确授予标准起草人。2018 年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定地位,市标准奖增加了团体标准类型,同时标准奖授予延伸至起草人。

  (七)健全科技奖励诚信管理制度。明确了申请人或组织、提名专家学者、组织和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

  (八)明确科技奖奖金的享有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和湖南、浙江等地的做法,明确奖金由获奖者或者团队成员所有,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免交个人所得税,以体现奖金的激励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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