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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实施十大强企行动激发专精特新企业活力的若干措施》工作部署,规范我市专精特新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企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在本市行政区划内,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提供公益性、专业性、便利化的精准服务,形成政企沟通桥梁,构建专精特新企业五公里服务圈的服务载体。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服务站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全市培育认定不少于100家服务站。

  第四条 服务站的命名规则、标识和证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设定。服务站的名称一般为“公司简称”加“服务站”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服务站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专业化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

  (二)申请主体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在北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及以上。

  (三)经营状况良好,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 服务站应当具备以下服务条件:

  具有适合开展企业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政策信息传播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至少配有1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可供开展活动、举办宣讲会等的服务空间。

  拥有企业服务工作团队,配有3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

  (三)有较为成熟的服务经验和服务模式,上年度服务专精特新企业不少于50家次,或服务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300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公益类活动不少于15次。

  (四)具备提供专业化、公益性服务的相关资源。

  第七条 服务站认定工作流程为:

  (一)服务站认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原则,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服务站的材料受理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将符合要求的服务站择优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审,形成北京市专精特新服务站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三章 服务站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服务站应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融资促进、融通发展、数字化转型、法律税务等至少一项服务领域中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及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服务站应及时响应服务企业服务需求,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政策宣贯、专业培训、党建业务等公益服务,协助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落实企业服务工作。

  第十条 服务站应主动挖掘专精特新企业面临的困难和诉求,积极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服务站应制定完备的工作计划及方案,服务内容清晰,服务措施针对性强,精准响应专精特新企业需求。

  第十二条 服务站应制定工作制度,包括工作流程、服务标准、人员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站应设置固定联络员,按季度报送服务开展情况。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服务站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特色园区等中小企业服务载体时予以倾斜。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办的“千亿畅融”融资路演、“一月一链”大中小企业融通、“益企京彩”数字化转型等品牌活动,优先在具备条件的服务站举办,扩大服务站影响力。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服务成效较好的服务站,给予资金或其他方面支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服务站应每年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服务站的服务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站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复核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撤销称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服务站称号:

  (一)未按要求参加绩效考核;

  (二)在申请认定和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四)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遇有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服务站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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