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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创建、动态管理等。

  第三条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省、市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四条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 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 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 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省级评价程序要求,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工作,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六条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部署,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 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 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 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 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引导和支持相关单位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标准, 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鼓励各地市将 “节水型企业(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 中和试点企业(园区)”等作为培育重点。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按照《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标准要求,编写评价报告并通过管理平台逐级提交。第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园

  区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申报材料,按程序遴选发布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市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地市推荐名单进行符合性审核,通过审核的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组织现场指导培育。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对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培育对象应对照相关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持续开展绿色化改造提升。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 12 条规定,在充分征求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将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同时列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八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 12 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已公布的国家、省和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 4 月 15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上报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二十条 以下单位应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通过“管理平台” 提交评价报告。

  (一)省级绿色制造培育对象;

  (二)拟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当年已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交评价报告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需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进行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上一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于每年推荐名单时,按名单发布权限统一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省、市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八条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省、市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鼓励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申报节水型企业

  (园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企业(园区)等相关称号。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 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六条 发挥第三方机构、工业节能诊断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工业园区与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广泛合作,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参与国家和地

  方性绿色标准的制定,提升绿色低碳评价数据质量,开展领跑者活动,发挥绿色制造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按《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第 20 条、第 21 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 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积极申请“企业绿码”,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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