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强创新能力建设,2022年制定《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为该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按照《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书》,纵深推进我市创新驱动核心战略和产业强市主导战略,引导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无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我市有关行业或领域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以促进企业研发能力提升和管理制度创新为目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技术,深化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企业研发体系建设水平的工程化研发平台。
第三条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围绕我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在自主创新和引进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培养、集聚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工程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市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二)批准市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三)组织开展市工程中心年度运行情况填报工作;
(四)开展其它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是市工程中心的属地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评审和择优推荐;
(二)负责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指导工作;
(三)制定措施促进本地区市工程中心高质量发展;
(四)开展其它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市工程中心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市工程中心相关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
(二)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
(三)具有为市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所需经费支持与相关条件的保障能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制定市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目标,自主组织项目实施;
(六)市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重要事项变化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合做好其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省、市科技创新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市工程中心年度建设目标,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市工程中心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申报市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符合年度申报指南;
2. 在无锡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3. 依托单位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应规范填报财务状况表、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4. 依托单位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成果转化背景或经验;
5. 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领域研发设备,新增研发投入持续稳定;
6. 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组织机构明确、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队伍;
7.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不低于 300 万元;
8. 创新活动活跃,应自主开展研发活动,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研发内容。上年度专利等知识产权申请数达到 1 项以上;
9. 同一企业原则上建设一个市工程中心。新建项目名称为“无锡市 X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XXX 为所从事的产业技术领域或方向。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核查依托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可受委托开展评审提出推荐名单,完成公示后正式行文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立项建议名单,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审核不予通过。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有关程序,经公示后,下发同意建设市工程中心文件。
获批建设市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在研发场地醒目处悬挂市工程中心铭牌。
第十二条 市工程中心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
第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组成专家不得少于 3 人。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市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五条 市工程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针对行业、领域的共性与关键技术,提出市工程中心研究开发方向和计划,确定每年开展的研究、开发或工程化项目。
第十六条 市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及科普展示教育,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要求的市工程中心加入江苏省资源统筹服务云平台,向社会开放有关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
第十八条 市工程中心应当每年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将通过无锡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发布年报填报通知和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市工程中心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名称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调整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因研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市工程中心名称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一)依托单位因经营战略调整、市工程中心负责人和骨干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市工程中心建设运行不能继续的;
(二)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市工程中心建设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
(三)连续两年不报送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四)依托单位因故关停并转,或已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导致市工程中心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
(六)依托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七)依托单位未规范填报财务状况表、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且不整改的;
(八)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 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工程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