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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代表了在标准化工作中取得卓越成就的企业,它们在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具有领先水平。这些企业不仅在国内外标准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能够通过先进的标准推动产业升级和行业发展。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企业,将获得更高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这一认定是对企业在标准化领域努力的充分肯定,也是激励更多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举措。

  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应当达到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条件,且满足标准化管理全面性、标准技术领先性、标准应用先进性、标准整体效益性、标准国际突破性、标准融合创新性、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等8个方面的指标。
  一、标准化管理全面性
  构建完整的企业标准体系,并提供与本企业相关标准整体实施情况的说明。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费用总额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在20%(含)以上,或标准化活动经费达到200万(含)以上,同时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数占企业技术及管理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专、兼职标准化相关人员达到20名(含)以上。
  二、标准技术领先性
  企业拥有的国家级科技成果、技术发明、管理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成果等,以及发明专利,已转化为国际标准,或者企业牵头制定相关国家标准2项及以上,或者企业牵头制定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3项及以上,或者企业标准进入“领跑者”名单的数量达到3项及以上。
  三、标准应用先进性
  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优于强制性标准,且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执行优于或等同于国际、国外的先进标准或执行原创性、高质量的团体标准,或执行进入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标准数量达到5项以上。
  四、标准整体效益性
  大型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10%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中小微企业主导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达5%及以上,或者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民生社会、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形成标准化集成解决方案,并应用于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生产服务实践,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
  五、标准国际突破性
  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开展对标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转化工作,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企业人员担任主席、副主席等重要职务。企业人员近3年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并立项,或者担任工作组召集人。企业近3年内在对外贸易或海外工程中采用中国标准提供产品、工程或者服务等。
  六、标准融合创新性
  企业建立标准创新研发合作机制,构建了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建立了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碳排放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知识产权与创新管理体系等,能够整合协调各体系并证明有效运行实施,达到绩效评估相关国家标准要求。提供体系整合协同建设方案、绩效评估等证明、说明材料,提供相关管理体系证书或体系文件。
  七、标准引领产业数字化
  通过标准化手段来促进企业的数字化管理,包括提升企业在基本业务流程和数据规范管理、单一业务管理、数据系统分析、全业务链的数据分析等方面的数字化水平。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来实现流程数字化,促进企业生产或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八、标准引领产业国际化
  通过标准化理念方法、标准国际化,推动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市场份额中占主导地位,引领国际标准制定,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获得竞争优势,推动产品或服务“走出去”,对产业国际化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

  广东省标准创新型企业其他管理规定

  (1)标准创新型企业为三年有效期。
  (2)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由企业重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
  (3)经认定的中高级标准创新型企业,每次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4)标准创新型企业如更名、重组、注销、合并、迁移等,或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个月内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如实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如不能再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其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5)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会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6)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三年内相关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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