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
申请2023年度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牵头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具备良好的研发场地、设施、人员团队等条件,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申请单位中有企业的(含牵头或合作单位),要求自筹资金不低于企业申请的财政资助额。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专业技术能力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全职研究人员,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技术攻关、应用示范、基础前沿类为1966年1月1日(含该日)以后出生,软科学类为1964年1月1日(含该日)以后出生)。
(四)项目组前5位主要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至少3位为牵头申请单位的人员;项目组成员总人数(以申请书上填报数量为准,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组成员列表人数一致)的50%以上须在深圳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五)参照广东省激励督导机制,申请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情况,将作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重要考量因素。
(六)牵头申请单位应当联合1至3家(含3家)合作单位采用“产学研用”联合申报(基础前沿研究、软科学类项目可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单位最多为3家(软科学类项目合作单位最多1家);
2.上传系统中的申请书,应加盖申请单位及合作单位公章;
3.牵头申请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及市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成果归属等方面的权责事项;申报书中研发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含盖课题指南所有内容且不低于课题指南要求;牵头单位应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
4.牵头申请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的合作单位不参与分配市财政资助资金。
(七)应用示范项目应明确示范地点,并应与技术使用单位签订《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深汕合作区或深圳市对口帮扶地区。
(八)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的,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九)本项目申请实行限项和限制规定的具体要求是:
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
1.一般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含双碳专项)项目中,2022年获批立项或2022年期间申请,并且2023年获批立项的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牵头申请。
2.获得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或属于2022-2023年度广东省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的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已获批2022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及2023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双碳专项)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3.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其它限项和限制规定:
1.技术攻关课题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医疗卫生单位联合申报;
应用示范课题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企业联合申报;
2.同一申请人只能牵头或参与申报1项,已获批2022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和2023年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双碳专项)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
3.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不能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
4.申请单位为企业的,主持在研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含双碳专项)项目不超过(含)2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和参与市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平台载体、事后补助类除外)不超过(含)3项;
5.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的不得申请;
6.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的不得申请;
7.项目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不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