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首台(套)重大装备
1、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四)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行为,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生产、质量等事故(事件)
2、申请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或产品的关键部件为申请单位近三年内研制成功,且核心技术、注册商标、整体设计等须来自申请单位。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省级及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江苏省、苏锡常或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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