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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材料产业扶持计划资助

(一)在深圳市内实际从事新材料领域上中下游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二)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部分不适宜放深圳的环节可延伸至经市政府认定的省内对口合作园区实施;
(四)不存在就同一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内容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五)从事新材料产业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活动;
(六)申报项目属于我市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七)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及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完成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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