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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

  1.申报单位为宝安区依法注册并纳统,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有效期内),且是项目牵头单位。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岗、全职骨干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具有组织管理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3.申报单位在项目团队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人(以社保证明为准)。

  4.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宝安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5.鼓励产学研用合作攻关,国内(含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攻关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6.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7.新产品已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研项目立项期满后实现新产品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8.在研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应签订不超过2年的项目合同。立项项目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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