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扶持对象
(一)扶持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坪山区,且属于坪山区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深圳注册的服务于坪山区的“全国连锁百强”企业的分店、连锁酒店的分店、物业管理公司、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类研究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扶持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
(二)申报项目必须已实施完成,从项目实施完成验收之日起至提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之日止不超过3年时间。
(三)申报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符合坪山区各行业单位产值的指标要求(标准详见附件1)。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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