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促消费提升扶持计划
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4.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申报单位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专项条件: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项目
(1)2020年度6月30日前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
(2)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如实告知消费者政府奖励金额,且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发放“以旧换新”购车奖励;
(3)在2020年6月28日及以后日期销售的国六以上排放标准的燃油车或新能源汽车(均指小汽车)方可申请补贴,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
(4)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了报备;
(5)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均无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失信行为。
2.“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企业;
(2)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3.“新零售”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开展网络零售业务。
4.“零售龙头企业”奖励项目
(1)2019年1月以后新迁入深圳市的批发零售企业或住宿餐饮企业。
(2)迁入后下一年度商品零售额超过5亿元。
5.“壮大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企业;
(2)2020年1月1日以后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个体户),且为首次纳入;
(3)纳入“四上”统计当年度实现商品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
6.“外贸企业品牌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的外贸出口企业;
(2)已建立或即将建立企业自主品牌,初步建设国内营销渠道和国内市场物流体系;
(3)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口产品同品质,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标准。
7.“外贸企业对接国内市场”支持项目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
(2)举办外贸产品专场展会;
(3)参展的外贸出口企业不少于50家。
8.“外贸企业触网上云”支持项目
(1)已取得出口相关资格,属于外贸出口企业;
(2)在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苏宁易购、唯品会、当当网、拼多多等大型电商平台设立旗舰店(自营),或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厂直播、新品上线、流量宣传等市场推广;
(3)通过电商平台、互联网平台实现销售额500万元(含)以上。
特别说明:以上2、3、4项目条件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项目8 中所指“商品零售额”均、以统计部门数据或企业增值税纳税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