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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原则上以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为行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高成长性优强企业。企业研发体系健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资金保障能力较强,创新平台和科技人才支撑作用明显,市场开拓能力较强,引领示范作用突出。

  (三)项目须符合本通知明确的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技术基础。技术、产品和服务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科技引领、自主可控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向。

  (五)项目建设方案科学可行。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进度安排和建设期限科学合理,项目实施后能够较快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

  (六)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未来产业、重大创新平台、新兴技术应用场景融合示范类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软件开发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30%(国家另有规定的行业按国家办法执行),截止2022年底,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高于总投资的60%。

  (七)项目需在本省内实施,已完成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手续,具备相关建设条件。

  (八)项目原则上应为2023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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