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1.申报单位须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科研机构,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项目第一负责人(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须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退休前能完成项目任务。
2.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建设与运行的主体,鼓励与科研机构、有关企业联合申报。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300万;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需按照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2: 1的比例提供自筹资金。
3.临床前沿技术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疾病的前沿诊疗技术,其中“干细胞”和“精准医疗”指南条目,申报单位需符合国家《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5〕48号)》、《关于加强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7〕313号)》、《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医疗新技术研究需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需按照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1: 1的比例提供自筹资金。
4.社会发展面上项目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需按照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1: 1的比例提供自筹资金。
5.医药项目
5.1 竞争性项目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医疗器械3类(首次注册)创新性产品;每个项目省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费投入力度,对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需按照自筹经费与省资助经费1: 1的比例提供自筹资金。
5.2 后补助项目重点支持2019年以来已获得相关的临床批件(批件第一持有人),并对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作用大的创新药物;择优支持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收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物。加大对1类化学药新药(按2016年药品注册分类,包括原1.1类)、1.1类生物制品(按2020年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包括原1类)的支持力度,每个项目申请后补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其它项目申请后补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凡已经获得过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过的医药项目不予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