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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批次重点新材料项目扶持计划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含深汕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由申报单位在深圳市研发生产。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三)申报产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或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2年版)》要求。

  (四)申报产品已实现销售和交付,2020年8月5日以来首年度(申报第一笔合同后的365个自然日)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50万元。

  (五)申报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产品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六)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七)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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