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创产品首次进入市场项目
(一)产品属于国内(国际)首次研制,在同类产品中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未来可以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报单位拥有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申报单位可选择产品前3个合同中任意1个进行项目申报,已成熟商业化的产品不予支持。
(四)合同须为自项目申报之日起近1年内签订的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五)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为正常市场化采购行为,不存在以下关联关系,包括:持股/被持股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董监高人员重叠以及所有类似情况。
(六)同一关键技术的首创产品不能重复申请认定。以下情形构成同一首创产品:
1.申报产品所应用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相同,所对应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相同。
2.申报产品的产品名称、专利或软件版本号虽不同,但专家评审意见认为相关产品实质为同一产品,或具有密切相关性视为同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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