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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新建

  申报单位须在2021年9月15日前注册并实际运营。

  1.聚焦苏州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根据不同的建设主体和运行方式,国际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境外设立三种类型。

  2.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1)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依托现有单位在苏州联合共建的,依托单位需有正式文件明确设立该机构。(2)实际运营时间不少于半年,具有完善的运行模式和明确的组织机构、运行章程,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等。(3)所开展的研发活动须遵守国家对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要求,研究领域清晰,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具体的依托境外研发或中外联合研发的科研项目,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4)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队伍,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5)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3.独立建设类。由海外知名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来苏州独立发起设立,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4.合作共建类。由我市高校院所或龙头企业等,与海外创新资源以合资或其他方式共同发起设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5.境外设立类。由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企业、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在境外设立,同时还需满足:(1)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2)建有健全的研发体系,有承接国内外研发项目的能力。(3)设立主体通过在境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研发机构,且拥有实际控制权。所设机构前期已有必要投入,运行状况良好。(4)所设机构注册地、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境外,研发活动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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