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
一、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
标准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京市监发〔2021〕28号)规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发布、实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际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际标准组织正式批准发布。ISO、IEC标准中的PAS、TR和ITU标准中的SUPPL不纳入补助范畴。国际标准发布机构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beijing.gov.cn)中“办事服务-便民服务-标准化-标准化补助-管理办法”栏目查询。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行业标准发布机构、代号以及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备案情况请登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td.samr.gov.cn)查询。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请范围内。
(3)团体标准是经在京社会团体批准发布,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全文公开并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得到实际采信应用。
2.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请,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请。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未按一个项目申请的不予受理。
3.标准制修订项目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相关要求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设立的,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申报并组织的项目。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的项目。
2.申请项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完成并通过考核评估。
3.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三、参与国际标准组织项目
1.申请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首次承担的国际标准组织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创制标准海外示范应用项目
3.申请项目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京单位编制的中国标准(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或在京单位发布团体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广应用的项目。
4.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