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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递补支持”专题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医疗机构,或在我市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视同法人单位统计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经营场所,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含)以上,且在广州地区“纳统”。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组织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不存在注销、迁出、歇业、吊销、破产等情况。

  (三)申报单位在2022年度作为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申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受国家财政预算投入等原因未获立项。

  (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第1名)应为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时该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在研和当年新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只能依托同一个单位;项目负责人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指196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未在科技违规、科研失信等信用惩戒期内。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六)项目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符合财政和科技等部门的查重规定。

  (七)企业申报项目必须有自筹经费投入,应配套能支持任务指标的自筹经费(各级财政资助经费不列入自筹经费)。

  (八)鼓励联合国际和港澳台优势科研力量组织联合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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