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3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客户数量的90%以上,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法人;
(二)承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培训、技术等服务专项的企业法人。政府委托(采购)的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收入占服务收入的比例三年平均在20%以上,或者政府委托(采购)中小企业服务专项的合同金额三年累计300万元以上。
二、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有关全国性协会的相关认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近3年服务中小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服务的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积极参加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活动。
(三)有明确的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计划。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具有必要的服务资质,拥有与服务能力相关的专利、商标、品牌、标准、软件著作权等相关成果。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学历和职称不重复计算)。
(四)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市场专业服务机构等优质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集聚服务机构10家以上或拥有20名以上外部专家的专家资源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满足GB/T 19001或ISO9001标准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取得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在线上和线下公开服务项目目录、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服务承诺以及监督电话等;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具备快速处理企业需求、投诉或意见反馈的能力。建立并实施服务对象信息保密制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失信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三、示范平台具备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必须在满足政策服务功能要求的同时,满足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技术服务中至少一项服务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