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一)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者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
(四)近2年获得授权或者登记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15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
(五)申请认定的市工程技术中心应当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拥有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不少于3人);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研发专门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700万元(软件类工程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八)组建市工程技术中心的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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