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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创新型企业

(一)在浙江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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