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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

  一、申请核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申请核定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且持续有研发投入;

  3、有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4、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5、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二、申报对象

  1、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形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2、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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