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申报绿色制造试点示范应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深圳市绿色工业园区基础条件如下:
1.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贸区、工业集聚区、市区两级特色工业园区及其他合法合规的工业园区等;
2.园区不存在转供电行为;
3.完成国家、省、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
4.园区内企业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未生产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二)深圳市绿色企业基础条件如下:
1.经营状态良好,处于行业内领先地位;
2.制定企业绿色发展战略,企业本身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应用绿色制造技术进行绿色生产,推进绿色设计;
3.建立企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遵守资源能源消耗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
4.按年度公开发布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年度报告或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三)深圳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基础条件如下: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
2.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能源资源和环境管理体系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4.已建立完整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四)深圳市绿色工厂基础条件如下:
1.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节能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执行国家、行业和深圳市地方标准;
2.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良好,在全市同行中具有较好的竞争优势;
3.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相关管理体系均比较健全;
4.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深圳市绿色产品基础条件如下:
1.产品生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达到深圳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产品质量、安全、卫生性能及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水平达到国家、行业和深圳市地方标准要求。
(六)深圳市绿色数据中心基础条件如下:
1.深圳市内依法设立的数据中心,产权清晰;
2.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3.申报前已正常运行持续1年以上,供配电、制冷等系统完善,能耗等各项关键指标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4.所有者及运维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深圳市能效“领跑者”基础条件如下:
1.企业的年能源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
2.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先进值(如有);
3.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完善;
4.已开展能源管理中心或耗能监测系统建设;
5.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6.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八)深圳市水效“领跑者”基础条件如下:
1.企业的年取水量超过15万立方米;
2.已办理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执行节水相关的政策和国家、行业、深圳市地方标准,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
4.未使用国家、省、市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5.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健康等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