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 3 年以上(含 3 年,以申报受理截止日为准);
(二) 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三) 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四) 2021 年度专利授权量、版权登记数量或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持续增长;
(五) 2021 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 2%以上(含 2%)。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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