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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应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法人代表要诚信、守法,个人信用无不良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注意: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一)、(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二、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年组织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培训4次以上;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三)技术创新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活动4次以上。

  (五)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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