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
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
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
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
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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