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
一、符合《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请对照《山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申请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自查审核。
申请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应在山西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二)拥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在行业内有较强的竞争力、影响力、号召力。科研团队具有稳定的人员队伍、较强的服务创新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等基础条件,综合类技术创新中心的“中心(本部)”和领域类技术创新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尤其要符合我省“14+N”产业领域,不存在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严重环境问题或违法失信情况。
二、综合类省创中心按照自上而下、一事一议的方式建设,由所在市政府出函建设推荐,每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三、同一平台同一年度仅限申报一次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创中心,已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平台不得重复申请领域类省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