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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企业需满足《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上述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5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8%。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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