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制造业创新中心
(一)牵头单位条件
1.牵头单位须是在厦门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省、市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行业协会、创新平台等。
2.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在本领域有较高或持续的研发投入;具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3.牵头单位为行业骨干企业的,牵头单位近三年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亿元,近三年累计研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拥有5项以上发明专利。
(二)创新中心条件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相应的技术储备或明确的探索方向,有一项以上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技术,或者是有前瞻性、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2.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组建(或计划组建)资金(包括研发设备)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可分批到资;
3.有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有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公共平台等主体;
4.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5.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