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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评估认定

  一、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二、软件产品生产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三、软件产品文档

  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GB/T 8567。

  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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